票据融资协议

票据融资协议

编号 [   ]

本票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 签署:

甲方(出借人)

(自然人选用) (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
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乙方(借款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 (自然人选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丙方: 北京道口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3182033348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指明,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乙方、丙方已签署《票据融资合作框架协议》(编号为【】),票据承兑人已签署《票据融资承诺函》,【】已签署《流动性资金支持承诺函》。 甲方拟通过丙方运营的平台(见下文定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借款,且乙方亦同意通过平台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进行借款, 并以商业承兑汇票(见下文定义)作为还款保证。

  2. 甲方与乙方同意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和规则, 在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全文内容情形下本着诚信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 为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守信:

一   定义

在本协议中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基础合同:指乙方与承兑人签署的包括购销合同或施工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文件。

1.2  平台:指道口贷(www.daokoudai.com),即由丙方运营的、为其全体注册用户,包括本协议的甲方提供专业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平台。

1.3  商业承兑汇票: 指票号为;出票人为;承兑人为;收款人为 的商业承兑汇票。

1.4  付款方:本协议下付款方包括乙方、承兑人、。

1.5  资金存管机构:指丙方为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而委托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6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等。

二   借款明细


项目编号
借款本金总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元整)
借款期限
约定年化利率 % 借款用途
放款日 起息日
到期日 还款方式

2.1  甲方投资金额的最低限额应为人民币100元,且以可投余额为限。

2.2 放款日为社会出借人缴付的出借金额合计达到乙方融资金额后的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最终由丙方确定)。

2.3 本协议下还款方式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指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到期应付金额=借款本金总金额×[1+约定年化利率/360×借款期限(天)]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约定年化利率/12;
         最后一期(月)应付金额=当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

    3)等额本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每月应付金额=借款本金总金额×约定年化利率/360×(1+约定年化利率/360)^N/[ (1+约定年化利率/360)^N-1]
         N=借款期(天)数,“^”符合表示乘方。

    4)等额本金: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借款本金在还款当月所产生的利息,即每月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固定,而每月偿还的利息越来越少。
         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剩余金额×约定年化利率/12
         每月应付本金=借款本金总金额/借款期(月)数
         每月应付金额=每月应付利息+每月应付本金

三   借款流程

3.1 出借资金的缴付: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平台制定的操作规则,按平台指定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其向乙方出借的资金。

3.2 出借资金的冻结:甲方在平台上进行点击“[确定]”按钮操作即视为其已经向丙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机构冻结甲方确认向乙方出借的资金。冻结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或本协议确定未生效时解除。

3.3 甲方根据平台操作流程下达确认的指令,即认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且甲方不可撤回该交易指令。

3.4 出借资金的划转:平台发布的乙方借款金额所对应的出借资金已经全部冻结后,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机构将冻结的出借资金在借款放款日一次性划转至乙方根据丙方指示开立的存管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所出借的资金已成功付至乙方。

3.5 乙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乙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四   还款

4.1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对甲方的本金和利息, 并于每月付息日(还款日)和/或借款到期日的前一工作日[16:00(北京时间)]之前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划付至乙方根据丙方指定的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委托指定的资金存管机构代为完成还款。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一。

4.2 乙方可在借款到期日前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乙方需通过丙方道口贷平台申请提前还款的,甲方允许付款方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再特别通知甲方。
付款方提前偿还本金的,若实际还款日距本协议借款期限截止日≤7日的,则应当按照本协议借款期限计收利息;若实际还款日距本协议借款期限截止日>7日的,应以实际还款日计收利息,且付款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5日的利息作为补偿。

4.3 乙方在将其应偿还的本息付至丙方指定的资金存管账户后,丙方将指示资金存管机构于1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甲方应付的服务费后向甲方进行分配,甲方应付的服务费=甲方应获得的利息×10%(注:平台活动期间暂不收取,活动期间及具体收取时间以平台公告为准)。

4.4 甲方理解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本息划转至甲方的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提示付款期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应顺延。前述时间通常为到期日后的1-7个工作日, 系非因乙方、票据承兑人、丙方原因造成的还款迟延,甲方同意在此顺延期间内不再计息。如因付款方原因造成的还款迟延,在宽限期内,付款方应按借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4.5 逾期还款:
1)如付款方在宽限期(3个工作日)内未操作还款,则构成逾期,自还款日后第4个工作日起计收罚息,本协议第4.4条顺延情形除外。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归甲方所有,逾期罚息计算公式为:

逾期罚息=逾期金额*罚息利率*逾期天数(综合资金成本≤年化36%)

罚息利率 = 0.06%/日

2)乙方逾期后进行还款的,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A.截止到该还款日的罚息;B.利息;C.本金。

4.6 尽管有本条约定,但本息偿付方式具体以平台公布的规则为准。

五   还款保障

5.1 乙方还款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为保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的适当履行,乙方将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还款保证。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子公司作为质权人代表甲方之利益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相关手续。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方不得单独就商业承兑汇票主张行使质权。

5.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还款资金汇入至存管账户,则票据质权人(此处指丙方子公司)有权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所有商票钱款均汇入票据质权人在资金存管机构开立的存管账户,由质权人代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如存管银行对还款指令有其他要求的,按存管银行的要求执行)。

5.3 为本协议项下商票承兑人的票据承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利用平台自由选择要出借的项目及金额。
    2) 甲方有权通过平台收取本协议项下出借本金及平台所公布的孳息和/或其他资金收益。
    3) 甲方应根据甲方与丙方所签署的《用户注册协议》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保证其用于出借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支配权人。如第三方对甲方出借本协议下的资金归属、支配权及其合法性等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在该等争议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命令、通知为标志)之前,丙方有权根据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且生效的法律文书拒绝向甲方支付丙方代其领受的相关款项。因前述争议而给乙方和/或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和/或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甲方在通过平台投资其所选择的出借标的项目时应遵守平台所公布的相关规则以及与丙方所签署的《用户注册协议》中的其他约定。
    6) 甲方理解并同意,借款金额从账户充值到投标划转的这段时间内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因此,甲方应自行掌握充值和投标时间。
    7) 甲方一经平台操作流程下达确认的指令,即认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且甲方不可撤回该交易指令。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承诺所借款项用于本协议之约定用途,不用于任何违法目的。
    2) 乙方应根据与丙方另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向丙方支付服务费。
    3)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4)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5) 乙方须为甲方授权委托的丙方子公司质押、兑付票据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乙方保证甲方的出借款能够及时足额得到清偿。
    6) 若甲方、乙方借贷关系成立后,因政策法律、政府监管原因被强制解除或撤销或无效,则乙方应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借款归还至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存管银行无息返还至甲方开立的账户。

6.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丙方子公司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商票质押手续,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2) 丙方有权就办理本协议票据质押手续以及其他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合理成本和开支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3) 甲乙双方对于丙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丙方子公司代为签署、背书、被背书、接受、移交商业承兑汇票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4) 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质人前手之间交易的真实性、背书连贯性等风险,及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的任何瑕疵、风险及/或因此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如因甲方或乙方以及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及时关注付款方的还款能力,当丙方认为乙方和/或付款方出现无法还款的风险后,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并在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说明,说明中载明解除原因及已于何时向乙方进行了解除本协议的通知等内容。乙方自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七   质押条款

7.1 乙方为保证还款,现向所有出借人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丙方子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的受托人代为保管质押物或作为质押权人。乙方保证本协议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而合法取得的,并已经由承兑人正式承兑,不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变造伪造等情形,亦不存在其他票据前手,且商业承兑汇票上也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与任何法律纠纷。商业承兑汇票所涉的基础交易关系无瑕疵。

7.2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税金等。

7.3 质押期间,乙方不得赠与、迁移、转让、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也不得在未经甲方、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质押票据申请挂失止付等保全措施及申请除权判决。

7.4 在乙方向本项目全体出借人清偿全部应付本、息及其它应付费用之前,该质押不得解除。如乙方对本项目的全体出借人的全部债务均已适当履行完毕, 丙方承诺将商业承兑汇票解除质押,退还乙方。

7.5 乙方如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及其授权的丙方子公司有权选择以质押汇票变现,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及足以危及协议履行的其他事宜,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物。

八   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8.1 各方承诺,其向合同他方以及在平台上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及证照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没有任何误导。

8.2 甲方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按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3 甲方保证其用于出借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支配权人。如第三方对甲方用于出借本协议下资金的归属、支配权及其合法性等问题主张异议而给乙方和/或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和/或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4 甲方承诺,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项下借款的信贷风险,确认并承诺其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并且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意自行承担出借资金产生的本息损失。

8.5 乙方承诺,其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能力。

8.6 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借款的行为已依法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超越乙方的经营范围,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或抵触其公司章程,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规定。

8.7 乙方保证其不会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亦不得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8.8 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九   违约条款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如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行为引起的相应责任。

9.2 付款方财务状况恶化,足以影响其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能力,且未能提供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视为乙方违约。

十   债权追索

10.1 若付款方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本协议各方知悉并同意丙方子公司代本项目所有甲方出借人向乙方及其他责任方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方式)。就上述授权事宜,各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已与丙方子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各方均予以认可。丙方将在其平台公告栏及时更新债权追索进展情况,附随相关的证明材料。

10.2 本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甲方、乙方授权和委托丙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均归属于甲方、乙方本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形下,丙方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债务的主体。丙方亦不是本协议项下担保的担保人(或增信措施提供方)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或履行增信义务)的主体。

10.3 受限于我国尚无机构代理人法律制度,故债权追索委托事项将以债权转让方式进行,债转后由丙方子公司对甲方债权相应的还款责任方发起统一催收。同时, 乙方作为商票出质人认可本协议项下债权转移后质押权也当然转移, 乙方不能因质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而要求认定质押权失效。

10.4 付款方同意,前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再转让通知(如有)以电话、信件、邮件或短信等任一形式通知付款方,且同意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发出之日即对付款方发生效力。

十一   保密条款

11.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除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有关的任何内容(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且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1.2 各方向其各自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或雇员披露,或因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披露,或根据政府行政命令、司法机关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不受以上保密义务的限制。

11.3 各方对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所负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十二   相关费用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负,除非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应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十三   通知与送达

各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如下:

13.1 甲方(出借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13.2 乙方(借款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13.3 丙方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2002;
邮政编码:100084;
电 话:010-82159566;
传 真:;

13.4 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一切通知、发生纠纷时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通知及文件”)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及文件,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及文件,无论是否有签收记录,在寄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及文件,无论是否有签收记录,在寄出(以物流信息显示为准)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及文件,在该等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系统之时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条项下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2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若任意一方联系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时,其他方按本条项下所载资料向该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十四   风险提示

14.1 政策风险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引起的风险,甲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本息。

14.2 信用风险

如乙方和/或付款方发生资金状况或经营状况的风险,甲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甲方可能需经过法律程序对乙方、付款方的财产进行清偿后才能收回借款相应的本金及利息。如乙方、付款方的合法财产清偿完毕仍然不足以偿还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能无法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14.3 票据承兑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其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存在瑕疵或票据当事人间存在商业纠纷, 而可能导致该票据无法在到期日足额兑付。

14.4 流动性风险

借贷存在一定的存续期,甲方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甲方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14.5 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及资金划转等过程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或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14.6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公共网络瘫痪、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14.7 其他风险

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甲方发生损失;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投资,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   禁止性行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丙方)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六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

16.1 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即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   其他

17.1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先由乙方和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或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确认,待甲方在平台上对丙方发布的乙方的融资需求以电子签名方式或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但如果甲方和乙方均为自然人的,则本协议应在甲方的出借资金划付至乙方的账户后立即生效。生效的电子协议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处,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同意以留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的协议为准。自平台发布乙方借款需求之日起7日内,如平台发布的乙方借款需求金额所对应的出借资金未能全部冻结, 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2 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颁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新的监管要求致使丙方履行本协议将对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在确保甲方出借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其余方后解除本协议,且丙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17.3 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附件一:还款明细

还款日期(共 期) 应还本金/人民币 元 应还利息/人民币 元

注:上表中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0.01元,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可能与前面的略有不同。

委托协议

编号 [  ]

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署:

委托人:

(自然人选用) (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
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深圳前海道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57858536D

(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 单称为“一方”)经平等协商,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以兹守信:

1.委托人作为编号为《借款协议(商票模式)》(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享有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债权及商票质权。

2.委托人同意并授权受托人在有关登记机关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该商票的质押背书登记手续,并以受托人名义代委托人接受该商票质权,且受托人不得再转让该商票。

3.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为委托人之利益行使和主张相关票据受益权、提示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或要求核心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4.委托人同意,如付款方和/或第三方就委托人享有的主债权提供其他形式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连带保证,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接受该担保权益,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并持有相应的权利证书(如有),且受托人的受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以受托人自身名义对委托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催收或通过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对本借款项目采取整体催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6.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所有出借人和债权人权益,委托人均同意在借款协议项下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逾期还款、付款方违反本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或承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担保方未履行担保义务及/或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其他责任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得委托人遭受实质损害等),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受托人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受托人在追索中发现因责任方死亡、破产清算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应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经书面通知委托人以及责任方后重新转回给委托人。

7.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为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可将此债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8.委托人一致同意,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全额支付至受托人的独立资金存管账户,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及法院执行费用等)后,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划付。在实现委托人债权追索之前,上述成本费用由受托人垫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等应付全部款项的,委托人同意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按照其出借本金占项目总金额的比例领取回款。

9.委托人确认并同意,授权和委托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均归属于委托人本人。

10.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则任何一方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先由受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确认,待委托人在道口贷平台上对该借款需求以电子签名方式或道口贷平台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生效的电子协议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处,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同意以留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的协议为准。